土地制度可以如此创新吗?
——与刘维新先生商榷“三个归并”问题
刘正山
(《中国土地》2004年第8期)
我国三次进行土地政策调整,一次比一次严厉,为什么还制止不住,占地反而一次比一次多,造成4000万农民失地,这值得我们每一个人深思。根本问题似乎是产权机制和财政税收问题,必须从实施新政策和土地制度创新上着手解决问题。那么,土地制度如何创新?
6月24日,在深圳市国土和房产管理局主办的“土地政策与宏观调控研讨会”上,中国社会科学院刘维新先生提出了“三个归并”(见《深圳商报》2004年6月25日),即土地公有制的两种表现形式归并、土地的出让和划拨归并、将现有建设用地的几种形式(商品房、经济适用房、合作建房等)进行归并。为什么要提出这几个归并?刘维新先生说:“我们借鉴香港实行土地拍卖制度已有十七八年了,但没有考虑香港当时是殖民地,殖民地的政策短期效应相当突出,这种机制、体制不改革不行了,因此我提出三个归并。”
刘维新先生提出的“三个归并”,确实很有新意,但是我不敢苟同。我认为,如果刘维新先生的设想付诸实践,不仅不能实现他的理想,反而会把事情搞得越来越糟。
两种所有权可否归并?
刘维新先生说:“我国土地公有制有两种表现形式,一种是国有制,土地归国家所有。第二种是农村集体所有制。这两个应该归一。”但遗憾的是,我没有看到他的具体论证,不知道他为什么主张将这两种所有权归并?归并之后的所有权究竟是国有制还是集体制?他也没有交待。我的猜测是,他可能主张将两种所有权归并为国有制,因为,我拜读过刘维新先生的其他大作,发现他是主张国有制的。但问题在于,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转归国有之后,能解决土地圈占问题吗?能解决农民失地问题吗?
我认为,不仅不能,反而造成土地更容易被圈占、农民失地问题可能更加严重。
现在,农地很容易被圈占,农民很容易失去土地,根本问题似乎是农地产权不清晰,例如,所谓的集体土地产权不明晰,谁是集体、谁能够代表集体?这些问题模糊不清。但是,农地所有权归并为国有之后,产权就明晰了吗?答案是否定的。我们同样有理由问:谁是国家、谁代表国家?国有制同样存在产权不明晰的问题,而且,这个问题早就是学术界众所周知的共识了。而且,农地转为国有之后,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将不再代表农民,农民只能拥有农地的使用权或者只是承租土地,变成了佃农,本来就是弱势群体的农民,更加弱势;本来就是强势的政府,更加强势,那么,农地更容易被征用或取走,农民更加没有讨价还价的余地,圈地也就更加容易了。
话又说回来,刘维新先生主张这种归并,其实表明他没有看清楚当前农地容易被征用和圈占的根本原因。集体所有权不明晰,只是问题的一个方面。问题的实质在于,集体土地所有权缺乏保障。按照交易规则,不同所有权主体之间的交易,或者说,一种物品连同所有权发生让渡,则是买卖;物品不随所有权发生让渡,则为租赁。那么,当前我国,农地转为国有建设用地,从本质上讲,应该是一种买卖关系,但是,法律赋予政府征地权,而“征”意味着一种强制性,于是,农地的集体所有权缺乏法律上的保障。一种产权缺乏保障,就很容易遭受损失了,农民很容易失去土地也就顺理成章了。相反,如果我们的法律尊重经济规律、尊重游戏规则,那么,作为一种所有权形式,集体所有权与国家所有权在法律上是平等的,产权的转移必然表现为买卖,表现为产权主体或者产权代表在自愿的基础上,通过讨价还价,自由交易,交易价格表现为市场价格,就不存在什么征地补偿问题了。
所以,当前重要的不是将两种土地公有制形式进行归并,而是切实采取措施保护农地产权,并使其拥有同国家所有权同等的法律地位。
土地的出让和划拨可否归并?
刘维新先生主张将“土地的出让和划拨归并”,其理由是,“我们的土地出让是借鉴香港的,现在实践证明从深圳拍卖第一块地以来,沿海不少地方已无地可拍了。那么地方财政来源如何解决,我觉得应该实行租赁制,把土地出让金转为第一次取得土地出让权的补偿金,可少一点,以后每年要向地方政府缴税或缴地租,这就不仅解决了地方政府的固定财源,还解决了外来商人圈地荒芜,各地区竞相降价的问题。”
刘维新先生实际上主张废除批租制、实行年租制。我的质疑在于:第一,“沿海不少地方已无地可拍了”,不是批租制带来的问题。这个问题,其实是前面所说的农地产权缺乏保障、缺乏法律上的平等,从而造成农地能够轻易被征用且所谓的补偿不够合理,于是,政府可以很小的代价将农地征用过来,用很高的价格拍卖出去,从而赚取大量的中间价格,换句话说,政府充当了不光彩的中间商的角色,将土地拍卖的升值部分完全据为己有。试想,如果农地不能轻易被低代价的征用,政府怎么可能短期内将那么多的土地批租出去?第二,土地年租制可以解决地方政府的固定财源,但并不能解决“外来商人圈地荒芜,各地区竞相降低地价的问题”。如果是批租,意味着商人要一次性或限期分期支付几十年(现在规定最长70年)的土地租金,这是一笔很高的费用,商人圈占土地需要支付的成本是很高的,这就增加了其开发的动力和投机的压力。相反,实行年租制,按年缴纳租金,商人所支付的代价小了很多,于是,圈占土地更加容易,投机炒地也更加容易。可见,刘维新先生出的这个主意是馊主意。第三,批租制和年租制各有利弊,至少当前不能搞“一刀切”。我国这么大,各地的情形是不同的,发达地区的商人承受能力强,批租制也许更合适;欠发达地区也许适合年租制。
现有建设用地的几种形式可否归并?
刘维新先生的第三个归并是“将现有的建设用地的几种形式——商品房、经济适用房、合作建房等形式进行归并,这几种形式房屋价值悬殊很大,产权混乱。”他说,“房地产的几个形式归并以后,现在开发商买土地时,一次交完土地使用权补偿费,三年之内建好房后卖给住户,住户每平方米要交纳的费用是微乎其微的,住户是负担得起的。外商占用土地后,在70年内每年必须缴地租,这样,地产商不敢圈地。囤积的土地必须缴税,不但解决了地方的财源也解决了投机、炒卖圈地问题,也减少贫富的差距。”
刘维新先生所说的“外商占用土地后,在70年内每年必须缴地租,这样,地产商不敢圈地。囤积的土地必须缴税,不但解决了地方的财源也解决了投机、炒卖圈地问题,也减少贫富的差距。”我在前文已经商榷过了,此不赘述。
如果将商品房、经济适用房、合作建房等形式进行归并,恐怕更难解决买房者的负担过重等问题。这几种房地产建设用地形式分立,初衷是针对不同层次和能力的社会消费群体提供不同价位的住宅,特别是经济适用房和合作建房,面对的是中低收入者,所以这几种房屋价格差距比较大,是情有可原的。至于“产权混乱”,确实存在,但不能因此将这几种房地产形式取消,就如同一个人手臂长疮但不能将其手臂砍掉一样。
我并不否认,批租制下的土地价格提升,并在一定程度上抬高了房价,但是,当前很多老百姓因为房价太高而住不起房,问题不仅仅在这里,很大程度上是房地产商的暴利使然。《北京青年报》2001年1月9日发表的标题为《房地产暴利在哪儿》的文章说,“统计结果显示,房地产是中国收入最高的行业,甚至超过了金融、IT业。”文章还说,“我们可以作一个简单的计算,按照开发商的理论,他们投入十五亿元的一个项目,利润率10%,即一亿五千万元,可是他们自有资金的投入或许只有五千万元,利润率是300%”。暴利过高,房价必然过高,这种情况下,普通收入的老百姓能够买得起房子才怪!
当然,房地产商是不承认暴利的。很多年前,就有房地产商在媒体上抱怨说他们是亏损的。可是,让我们迷惑的是,为什么在2003年10月发布的“福布斯2003年中国内地富豪榜”上,涉足房地产的多达35名(该榜共排了100名富豪)?作为对比,福布斯全球富豪榜中,500富豪只有30人左右是地产商。这究竟说明了什么?既然说自己是亏损的,那么,十多年来有几家房地产商破产了?有几个房地产商跳楼了?